湛江合同纠纷代理律师谢锋律师-好用不贵的合同纠纷律师

发布时间:2023-02-16 09:55:44 来源:公司

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这两种形式,并且合同内容是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、等基础之上才会有效。订立合同的原则有等原则、自愿原则、诚实信用原则、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

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,因此,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,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,如协商、调解、仲裁或诉论等。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方式,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,这与民法典等的理念不符合,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,仍然存在,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,方式是通过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,合同一旦需要通过方式解决,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,而是案件。利用合同进行的情况很多,对于此类情况,应以案处理,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。

任何一项合同,从订立到履行完毕,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,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,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,由此引起纠纷。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,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,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。

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经过两个步骤,即要约跟承诺:

1.要约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可以书面形式作出,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;

2.承诺是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,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,根据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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